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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07****35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301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1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货款7884957.30元;二、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172076.61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426304.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三、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223923.47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458653.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四、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违约金788495.73元;五、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六、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6468元。七、驳回原告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78元,由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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