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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73****06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5492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恢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580399.85元、担保费748850元及利息(以4498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以748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侍岭街8号的不动产在登记最高债权数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宿迁市玖久丝线有限公司、朱烈、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宿迁市天缘丝绸家纺有限公司、郭其彬、宋卫玲对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侍岭街8号的不动产被拍卖或变卖以后仍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差额部分在各自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仲菊香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夏阳银湖花园73幢不动产在登记最高债权数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82元,由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玖久丝线有限公司、朱烈、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宿迁市天缘丝绸家纺有限公司、郭其彬、宋卫玲、仲菊香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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