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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73****066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1396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6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向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119973.09元及利息(以374509.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370348.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以366278.7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772138.6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300609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以976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13132914.8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上述款项均按日息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担保费24.9万元、律师费10万元;二、被告朱烈对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代偿款在24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三、被告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2490万元、20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以及担保费24.9万元、律师费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9145元,由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朱烈、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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