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悦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绍兴悦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051号1幢1-79)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绍兴悦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8年5月1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9 |
决定机关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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