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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00021****104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901民初4509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2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6,229,391 元,并承担该款从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14元,减半收取28,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807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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