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茂亚百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6940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海民初字第01781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恢3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印亚民、张新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卫雨珠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55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利率18%计算),被告泰兴市茂亚百货有限公司、张介明、殷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卫雨珠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3420元,均由被告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印亚民、张新霞、泰兴市茂亚百货有限公司、张介明、殷红霞共同负担(原告卫雨珠已预交,被告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印亚民、张新霞、泰兴市茂亚百货有限公司、张介明、殷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6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