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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兴市中塍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A5TL-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11民初1805号
    案号 (2018)浙0411执1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秀洲法院
    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9-0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林荣欠原告王里米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64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于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剩余利息于2019年2月4日付清。借款35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谭林荣补偿原告王里米实现债权等损失300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付清;^~^三、被告嘉兴市中塍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谭林荣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谭林荣、嘉兴市中塍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王里米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0463元,减半收取2023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31.50元,由原告王里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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