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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兴市中塍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林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A5TL-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11民初1750号
    案号 (2018)浙0411执1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秀洲法院
    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嘉兴市中塍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谭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嘉兴市中塍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谭林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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