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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崇综罚决字〔2021〕4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通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9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