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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9年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1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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