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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停用消防泵,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9年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1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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