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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消)行罚决字〔2020〕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4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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