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朝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731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0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78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9 |
发布日期 | 2017-02-08 |
已履行 | 已执行到位金额2,776,929.00元。 |
未履行 | 未执行到位金额16,510,777.25元。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嘉龙皮革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298784.1元及罚息(暂计至2013年8月29日,罚息为404286.8元,后续罚息按固定年利率12.792%计算,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对涉案抵押物[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龙皮革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前锋国用(2010)第02956、02957、02958、02959、02960号)]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有权对涉案抵押物[被告刘桂霞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内万科.松山湖1号花园32号楼101房地产权(房产证号为1700228218)]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四川广安嘉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桂霞、李朝平对上述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4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