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区工商亚处字〔2018〕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155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3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4 |
决定机关 | 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昌区家荣商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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