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烨瑞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91MA****2L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1863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4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年凤、泰州烨瑞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兴市航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给付自2020年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00元,由被告陈年凤、泰州烨瑞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付的7300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本院交纳7300元,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5111500138520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5-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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