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烨瑞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91MA****2L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7257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5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安源电气有限公司、杭州洋洁实业有限公司、泰州烨瑞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来安县润科置业有限公司、洪洞县奥特莱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兴市永大轴承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安源电气有限公司、蒋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兴市永大轴承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律师费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203元,由被告江苏安源电气有限公司、杭州洋洁实业有限公司、泰州烨瑞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来安县润科置业有-9-限公司、洪洞县奥特莱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庆生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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