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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1****43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1825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8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2-0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赵爱云与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赵爱云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赵爱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赵爱云。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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