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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1****43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4126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4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赵金香本金600000元以及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3元,减半收取计5126.5元,保全费3746元,由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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