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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1****43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5476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3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韩建玉借款8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按照年利息9%的标准给付原告韩建玉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韩建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4549.5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韩建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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