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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1****43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742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1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胡秀英本金2000000元以及自2019年9月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4元,减半收取计119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2元,由被告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胡秀英)。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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