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李沧市监广李村罚字〔2021〕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 |
行政处罚内容 | 1、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四十二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之规定,构成【一般】有本条所列二种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2 |
决定机关 | 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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