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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建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900155****88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1民初994号
    案号 (2017)豫0181执2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2999990元,并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4%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总额中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50079.43元),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7.84%的50%支付罚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7.84%的150%支付复利。 二、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6.525%的50%支付罚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6.525%的150%支付复利。 三、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0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5支付罚息(计算总额中应扣除已偿还利息659.25元)。 四、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921394.87元,并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5支付罚息(计算总额中应扣除已偿还利息2465.89元)。 五、被告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白周义、白兴、白周峰对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康小丽、被告乔东艳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4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410元,由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白周义、康小丽、白兴、白周峰、乔东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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