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19]51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第二运输装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0日11时30分许,驾驶员杨X驾驶嘉兴市第二运输装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F37099重型普通货车装载5.205吨危险化学品废活性炭沿着通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澥浦登记二点时,因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品警示标志(废活性炭属于4类,挂的三类菱形牌)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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