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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泊卡华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利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462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01661号
    案号 (2015)东三法常执恢字第00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0
    发布日期 2015-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利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利冬梅对被告利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莞市泊卡华铜业有限公司在《桥沥工业园土地转让合同》中约定的70亩土地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利辉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216元,由原告东莞市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136元,被告利辉、利冬梅、东莞市泊卡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4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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