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贤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845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7703号 |
案号 | (2016)京0102执30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计华投资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并支付利息八十七万一千五百元。二、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计华投资管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及复利(以三千零八十七万一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四七为计算)。三、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万二千四百六十七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浙江保罗大酒店承担了上述诉讼费用,可依法向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帐号:0200065009026400408,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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