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贤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845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7704号 |
案号 | (2016)京0102执30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计华投资管理公司借款本金一千五百万元及利息四十五万四千四百二十五元;二、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计华投资管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四七的标准,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复利(以期内欠息四十五万四千四百二十五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四七的标准,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一万八千一百四十四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0200065009026400408,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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