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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贤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45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路商初字第03496号
    案号 (2015)台路执民字第00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路桥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6
    发布日期 2015-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黎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十方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85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罚息(自2014年4月3日起按原告主张的利率的3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律师代理费150000元;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浙江海州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700元,由被告黎明负担,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海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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