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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封士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197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11民初1177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封士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省奥优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陈娜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96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60元,由被告封士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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