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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封士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197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郑民四初字第136号
    案号 (2016)豫01执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欠款本金14329625.64 元及至2015年1月28日的利息为126537.65元(2015年1月29日以后利息,以14329625.64元为基数,在年利率7.8%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封士康、王民举、苏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 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对被告河南 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务中央公园2号 1号楼17层1710号、1711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218484、 1301218483)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37元,由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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