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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4220068****185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藏05民终24号
    案号 (2021)藏0529执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2019)藏0529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2019)藏0529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支付工程款211735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17358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1.47元,由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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