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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浩通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267****663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03民初3327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鸿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平顶山市浩通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洪军、陈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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