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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05****24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442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2-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101C-101至114C-114、201C-201至219C-219、301C-301至317C-317、401C-401至416C-416、501C-501至518C-518、601C-601、602C-602号房屋全部腾空并交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6218594.98元,并按日租金9677.10元的标准给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房屋租金;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按日租金9677.1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次日(即本判决生效次日)至实际腾交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欠付租金的违约金400000元,并以6218594.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六、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将租赁标的物上的自行构筑部分(具体位置以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图片中标注部位为准)予以拆除;七、驳回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原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新科支行的账号02025001040000019)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14元,减半收取计325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捷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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