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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林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伟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27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2840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3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21944465
    未履行 6190658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林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138911.98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省林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309072元。 三、被告胡惠文对被告江苏省林灿商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江苏省林灿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在债权数额24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海城花苑1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0000722号,详见附件清单)经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140元,由被告江苏省林灿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惠文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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