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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宝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957****18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8472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5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9-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宝厚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51182.38元、律师费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51182.3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900000元,但重庆宝厚机械有限公司按前述标准计算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之和的金额不应超过以451182.3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杨劲松、杨永明、杨永芬、何洋、谢纯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代偿款451182.38元、律师费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51182.3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同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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