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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垣县鸿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42368****71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406民初19号
    案号 (2020)晋0406执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21日欠款本金2950000元及利息228709.5元。并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任利军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对被告襄垣县鸿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动产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行使抵押权,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有限受偿权,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券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郝利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被告任利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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