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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8171****35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民初131号
    案号 (2020)冀10执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本金29998000元及相应欠息570119.91元(包括借期内利息及至2018年4月23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自2018年4月24日至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金额以每年7.83%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和复利); 二、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李子龙、朱雪嘉、杨秀芬、吴素敏、李国平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40元,由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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