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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8171****358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6民初588号
    案号 (2021)冀1026执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70625‰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70625‰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张满义、被告陈春丽对上述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张满义、被告陈春丽对上述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张满义、陈春丽负担(上述诉讼费原告已经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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