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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建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855189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3民终1201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7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8-18
    发布日期 2018-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文代返还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田心村福长岭新新家园农贸市场c10、D09号摊位经营房并支付C10号摊位经营房租金(租金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1月1日起按1904元/月计算至实际返还摊位之日止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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