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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冰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72****22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59号
    案号 (2020)冀0602执1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冰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玉玲借款本金6350000元; 二、被告水连生、被告王秀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规定的借款本金63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玉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0元,减半收取28125元。由被告保定市冰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水连生、被告王秀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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