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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冰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72****22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35号
    案号 (2020)冀0602执1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连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路喜成借款本金28008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水海燕、被告保定市冰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路喜成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苑志峰、被告王小影位于厚福盈街1-1-501室房产(保定市房产权字第O 201101889号)在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路喜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水连生、被告水海燕、被告苑志峰、被告王小影、被告保定市冰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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