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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75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91民初195号
    案号 (2021)苏0891执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鑫恒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219元元及利息(以268219元为基数,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淮安市鑫恒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93元,由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43元,原告淮安市鑫恒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5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389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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