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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9日15时00分,当事人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太平门直街杭政储出【2020】73号地块生活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两只灰色桶(其他垃圾),其中一只桶桶身有明显污垢,桶内有豆腐干、豆腐皮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豆腐干、豆腐皮等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桶(易腐垃圾)。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6.1.3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封性好。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03月10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在该处设置的灰色桶外观清洁,桶内无垃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曾壹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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