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鼓山C-04-02地块房地产项目施工方,2021年10月31日,该项目工地正进行土方作业,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完全履行车辆冲洗职责,致使运输车辆未冲洗彻底即驶离,并在邻近工地出入口的华盛路、环湖北路路面遗留明显的带泥行驶痕迹,对城市道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当日14时2分,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青溪新城中队执法队员视频监控巡查发现。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带泥行驶痕迹长100米,宽2米,面积200平方米。后执法队员经沿迹溯源确定当事人为违法行为人,并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并于同日17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日8时30分,执法队员前往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路面清洗干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未对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明确裁量标准,故无法进行裁量公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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