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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贵市监行处〔2020〕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罚款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7
    决定机关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