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615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05050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62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日期 | 2017-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广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丽归还借款本金7996175元元并从2015年6月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四川兴汉鑫实业有限公司、胡建勇、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广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宋颖对被告杨广宇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原告袁丽可就被告胡建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79号1栋4单元1-2楼1-2号(权1323165)的房屋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袁丽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袁丽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广宇、黄宋颖、四川兴汉鑫实业有限公司、胡建勇、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袁丽已向本院预缴诉讼费,被告杨广宇、黄宋颖、四川兴汉鑫实业有限公司、胡建勇、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一并将案件受理费6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支付给原告袁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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