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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建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15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终4070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19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2
    发布日期 2017-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建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长青偿还借款本金741592.46元及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并且扣除被告支付的1万元); 二、如果被告胡建勇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未履行部分向原告梅长青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胡建勇追偿; 三、驳回原告梅长青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3元,由胡建勇、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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