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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KM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执1622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2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0625496】。(2018)粤1971民初32616号判决:一.被告广东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焱辉支付工资差额166065元;二、驳回原告龚焱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焱辉负担(已预交)。(2019)粤19民终477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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