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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玖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KM03
    执行依据文号 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20】13-19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1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2020年1月14目前分别向申请人黄鹏支付人民币23400元,向申请人符新元支付人民币110000元,向申请人曹海丽支付人民币51100元,.向申请人肖晓杰支他人民币56000元,向申请人肖伟支付人民币11900元,向申请人肖超云支付人民币20950元,向申请人陈爱英支付人民币9980元。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户名:黄鹏,开户行:交通银行东莞南城支行,卡—u,/名:符新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莞宏图支行,卡号:6236683230003460038;户名:曹海丽,开户行:工商银行街阳祁东专行,卡号:6215591905003826586;户名:肖晓杰,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南省祁东支行,卡号:6236682950004145251;户名: 肖伟,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时代金融中心支行,卡号:6217852000006228848:户名: 肖超云,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支行,卡号:6217995540010411284;户名:陈爱英,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山湖支行,卡号:6222032010005040741;,该款项包括所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全部申诉请求;三、本调解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并送达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四、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次劳动关系的任何事项再追究对方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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