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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MA****JRX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6384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1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及涉案所有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二、被告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共同退还原告李玲娜204680元课时费,此款两被告分六期付清,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3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4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课时费54680元;二、如两被告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则自愿另行给付原告李玲娜违约金30000元,原告可就剩余全部课时费及上述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保全费1924元,共计4680元,由原告李玲娜自行负担;3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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