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廊处〔2020〕13108220000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6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4 |
决定机关 |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震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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